(2014)鱼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佘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鱼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9月13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佘某向村民左某某购买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社湾村扛山采石场南面的一片桉树林,后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桉树林砍伐。经鉴定,被伐桉树面积0.38公顷,立木蓄积量35立方米,出材量28立方米。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佘某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人覃小飞的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林木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木采伐申请表;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出具的证明;阳和工业新区农林水利局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相片;归案经过;被告人佘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兰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