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红彬与李明、张亚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彬,李明,张亚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红彬,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肖旭东,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亚明,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彬诉被告李明、张亚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彬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红彬负担。审 判 长 王会英审 判 员 任国民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延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