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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非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发荣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石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0411313-3),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303号。法定代表人刘荣生,局长。被执行人石发荣,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石发荣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发荣家庭成员4人,现居住房屋属非法占用土地违建,原居住房屋属危房,无法居住,若予以强制拆除将引发强烈的抵触情绪;为保障被执行人石发荣及其家人的居住条件,暂时无法予以强制拆除。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违章建造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条件成就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