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执行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向伟与张美兰、林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伟,林国强,张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徐向伟,男,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林国强,男,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张美兰,女,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被告林国强的妻子。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被告林国强、张美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徐向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书指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林国强、张美兰负担。该判决于2014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另案【执行案号为(2014)仙执行字第606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4)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14)仙执行字第673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4)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合并至另案【执行案号为(2014)仙执行字第606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4)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锦飞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郑春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