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启华与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启华,朱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秦启华,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凯,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启华与被告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启华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启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秦启华承担。审 判 长 刘卫星审 判 员 隋冬梅人民陪审员 史忠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