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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当阳市兴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新苑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易佰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唐仕典当有限公司、牛海涛、郭华侨、黄知秀、王剑、叶芳利、梅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兴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苑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易佰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唐仕典当有限公司,牛海涛,郭华侨,黄知秀,王剑,叶芳利,梅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兴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端直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泉口路2号(鑫金鼎宾馆七楼)。法定代表人张昌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易佰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叶芳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唐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深圳路38-19号。法定代表人唐西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牛海涛。被执行人郭华侨。被执行人黄知秀。被执行人王剑。被执行人叶芳利。被执行人梅俊。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兴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苑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易佰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唐仕典当有限公司、牛海涛、郭华侨、黄知秀、王剑、叶芳利、梅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执行。2014年5月8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苑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易佰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唐仕典当有限公司、牛海涛、郭华侨、黄知秀、王剑、叶芳利、梅俊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20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旻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