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行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林吓早、林玉丕、林丽、林兴与林亚玉、翁金才、翁金喜、翁金连、翁凤春、庄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吓早,林玉丕,林丽,林兴,林亚玉,翁金才,翁金喜,庄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387-4号申请执行人林吓早,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林玉丕,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林丽,女,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林兴,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述四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艳玲,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朱琦菡,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亚玉,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翁金才,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翁金喜,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庄梅英,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17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亚玉、翁金才、翁金喜应在其继承翁金柱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被执行人庄梅英应在其继承林凤珠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吓早、林玉丕、林丽、林兴借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八千零三十一元及该款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的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相应的受理费和执行费,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亚玉、翁金才、翁金喜继承翁金柱的范围未能确定;被执行人庄梅英继承林凤珠的范围未能确定,且上述继承案件正在本院另案起诉,案号(2013)城民初字第1209号。本院认为,目前四被执行人遗产继承范围尚未确定,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俊武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