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必波、刘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必波,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刘国富,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必波、刘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