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联社,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长民督字第892号支付令,支付令如下:被申请人王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某某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支付令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督字第89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海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