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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施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施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熊建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上海施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美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旭东,男。被告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伙球,董事长。委托代表人漆有亮,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建保,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熊建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施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熊建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上海施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梁克诚审判员  丁早华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