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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德强与梁尚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强,梁尚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瓦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高德强,男。被告:梁尚升,男。原告高德强与被告梁尚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世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德强、被告梁尚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永宁镇姜家村一亩一分地转让给原告,期限二十八年,每亩价格为48元,共计1530元。原告依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被告1530元,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现因案涉土地被政府征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转包合同有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高德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1份作为证据。被告梁尚升辩称,合同真实存在,转租人是我签的名。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永宁镇姜家村一亩一分地转让给原告,期限二十八年,每亩价格为48元,共计1530元。原告依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被告1530元,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现原告以案涉土地被政府征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转包合同有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2、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涉案土地,被告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被告取得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后,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并无不当,且该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实际履行近十四年,应为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德强与被告梁尚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梁尚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靖雯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