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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16日,原告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阮 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元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