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永高与江梅荣、黄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高,江梅荣,黄鹏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永高,男。委托代理人邓连文、卢玉金,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梅荣,男。被告黄鹏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高诉被告江梅荣、黄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高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高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永高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