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曾广先与谢生长,李权,余灿焕,吴茂昌,王德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广先,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上诉人曾广先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4)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谢生长、李权、吴茂昌与余灿焕、王德胜在2008年8月6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福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深福法执字第3266号民事裁定已经作出认定,上诉人现起诉请求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福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