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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审 判 员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