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审 判 员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