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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长垣县豫华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菏泽牡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豫华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菏泽牡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胡景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长垣县豫华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香婷,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被告: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凤海,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封丘县赵岗镇北长岗村被告:菏泽牡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起,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菏泽市康庄路101号被告:胡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垣县豫华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豫华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菏泽牡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胡景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垣县豫华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垣县豫华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垣县豫华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长垣县豫华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25元。审 判 长  孙思军审 判 员  范伟霖人民陪审员  贾西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