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向才兵与丁世平、饶泽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才兵,丁世平,饶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向才兵,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丁世平,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饶泽香,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石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丁世平、饶泽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世平在中国银行石门支行有USD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世平在中国银行石门支行账户XXXXXXXXXXXX内的USD存款490.09元,并于划拨当日兑换成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石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自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