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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速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秦火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速字第00110号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法定代表人陈艺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大兰湾**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明军,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火成,男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火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秦火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高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