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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涂建锋与王火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建锋,王火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涂建锋,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王火狮,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建锋与被执行人王火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火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火狮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涂建锋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受理费500元、执行费47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王火狮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涂建锋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王火狮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王火狮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火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8日自愿达成分批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火狮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第一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涂建锋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