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干快与被告付昌友、蓝佩琪、李玉华、伍永四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干快,付昌友,蓝佩琪,李玉华,伍永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85号原告周干快,男。委托代理人李小桃,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昌禄,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昌友,男。被告蓝佩琪,男。被告李玉华,男。被告伍永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干快与被告付昌友、蓝佩琪、李玉华、伍永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干快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干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周干快承担。审 判 长 廖中元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徐道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