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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某,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