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某,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