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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刘小芳与康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芳,康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刘小芳,女。被告康永芳,女。原告刘小芳与被告康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芳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芳负担。审 判 员  唐建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