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米国英与孙福国、程燕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国英,孙福国,程燕,陈光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157-1号原告米国英。被告孙福国。被告程燕。被告陈光明。原告米国英与被告孙福国、程燕、陈光明确认合同无效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栖霞市霞光路东22号楼东单元二层西户的拆迁安置房。并已提供担保。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继续查封该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光明在栖霞名郡的B01-2-601(72.84㎡)回迁安置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祝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