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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高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要求撤回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6371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兰秀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广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