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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王斌诉伍秋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伍秋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1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秋英,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伍秋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6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代理审判员  胡林蓉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