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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男,2014年1月2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要市看守所。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以被告人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仲伟审判员  刘永东审判员  苏振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梅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