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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田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高某,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田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国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目前原告已怀孕4个多月。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对原告事事隐瞒,甚至婚史,缺乏最基本的理解与信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的父亲在小辛庄街面经营一家超市,原、被告于婚后均在其中帮忙,并多次从原告妈家借款123000元,用于超市的经营周转。至今原、被告分文未得到,被告的父亲却称欠债210000元,要求被告与其弟弟共同承担。被告不与原告商量便背地里私自同意,原告为此一气之下搬回妈家居住。原告无法忍受背负巨额债务的生活,与被告无法沟通,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挺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和被告的父母、兄弟共同生活。2013年12月5日,在北京第三医院做的试管婴儿移植手术。至今原告田某已怀孕5个月零28天。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因为家庭矛盾,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回了娘家,2014年4月3日回到被告处,4月5日因为打架,又回了娘家。期间被告及家人接过原告数次,均未回来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主张:原、被告草率结婚,与被告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针对原告的主张,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挺好,因为借钱这点事现在原告回娘家了,被告和家人去原告娘家接了七、八趟,原告不回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5日,原告田某做了试管婴儿移植手术,至今已怀孕近6个月,表明原、被告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债务产生矛盾,原、被告均应互敬互爱克服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良好的家庭生活。现原告田某未能就其与被告高某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田某主张与被告高某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