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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滨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鹤壁中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东杨办事处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中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东杨办事处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桃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霄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鹤壁中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天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东杨办事处杨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中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东杨办事处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郝海玉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