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丁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77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