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郭柳英与郭如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柳英,郭如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郭柳英,女,成年,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郭如久,男,成年,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柳英诉被告郭如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柳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诉讼保全费1308元,合计30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胜代理审判员 汪 孟人民陪审员 郑 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