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姜元杰与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工联新村村民委员会、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姜元杰。被告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工联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镇工联新村。被告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镇工联新村。原告姜元杰与被告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工联新村村民委员会、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元杰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姜元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姜元杰负担。审 判 长 俎 彤审 判 员 谢振平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子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