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刑执字第7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祝意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祝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7492号罪犯周祝意,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2)临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祝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送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进行物品检查时,又从其携带的手机充电器中查缴毒品海洛因41克。后又经该院于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以(2003)临中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祝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加前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五月十四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祝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祝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祝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祝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2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