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建义与被执行人王秀娟离婚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义,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秀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建义与被执行人王秀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集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建义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和数家金融机构查询,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