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