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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