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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黄雪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黄雪娟,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陈秀英。委托代理人施明报,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娟。委托代理人林朝晖。被告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上达。委托代理人赵毓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黄雪娟、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英于2014年5月19日以其决定与被告黄雪娟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双方争议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秀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邸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