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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平果县国家税务局与赵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县国家税务局,赵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县国家税务局。被执行人赵立明。本院在执行平果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赵立明关于房屋租赁一案,本院在执行平果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赵立明关于债权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平法执字第101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学成审判员  屈秀奇审判员  谭宝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