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韩炼与大连鑫船船舶钢结构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鑫船船舶钢结构厂,韩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鑫船船舶钢结构厂,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号。法定代表人:毕昌连。委托代理人:宋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炼。委托代理人:邹积敏,系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鑫船船舶钢结构厂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鑫船船舶钢结构厂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鑫船船舶钢结构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55元,减半收取3127.5元,由上诉人大连鑫船船舶钢结构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潇审判员 肖国辉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