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边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李学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李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边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廖洪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霞,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学强,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马边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乐山市中区平江西街488号4幢4单元6楼1号的住房。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马边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