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执提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津顺来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冼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津顺来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冼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执提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津顺来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938656-4。法定代表人:仁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伟,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冼爱英,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津顺来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顺来公司)与被执行人冼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冼爱英对(2009)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中山市时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内容为时耐公司向津顺来公司支付货款45987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9元由时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022元由冼爱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津顺来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其后终结该次执行结案。2014年4月22日,本院立案提级执行本案。提级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时耐公司、冼爱英、冼国佳、郑孝林、冯发枝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关于执行冼爱英系列案件案款分配方案》,分配案款12344019.95元。根据该分配方案,本案中津顺来公司可获分配案款47360.34元。被执行人冼爱英另有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土地证号X〕及其地上建筑物,本院为执行梁炳焕与冼爱英土地转让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27号〕正在评估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对该分配方案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冼爱英的执行款经分配后,其名下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开发区土地尚在另案评估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中中法执提字第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雷 勇执行员 罗雪生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