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初字第0109号原告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福华。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明。委托代理人张美泽。委托代理人孙宜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80元,减半收取39090元,由原告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