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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黄义才、罗洪英与邓星明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才,罗洪英,邓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黄义才,男。申请执行人:罗洪英,���。被执行人:邓星明,男。申请执行人黄义才、罗洪英依据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3)东中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星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星明应向申请执行人黄义才、罗洪英赔偿人民币30887.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63.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星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邓星明在东莞的财��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邓星明的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邓星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邓星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尹河清助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杰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