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执督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树霞与齐兵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霞,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督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霞,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兵,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李树霞与齐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93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齐兵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树霞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执行。2014年5月7日,李树霞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树霞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李树霞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树霞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军审 判 员 刘 兵代理审判员 宁 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