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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徐嘉与张颍、安徽省颍上实验小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张颍,安徽省颍上实验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0878号原告:徐嘉,女,200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徐克刚,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系徐嘉父亲。法定代理人:彭加群,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系徐嘉母亲。委托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颍,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颍上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李飞,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袁振,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嘉与被告张颍、安徽省颍上实验小学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嘉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徐嘉负担。审 判 长  黄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