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朱军,罗立芹,殷亮,胡燕,常绪辉,安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朱军。被执行人罗立芹。被执行人殷亮。被执行人胡燕。被执行人常绪辉。被执行人安素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朱军、罗立芹、殷亮、胡燕、常绪辉、安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87864.50元,已执行51033.41元,剩余36830.5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军、罗立芹、殷亮、胡燕、常绪辉、安素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军、罗立芹、殷亮、胡燕、常绪辉、安素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军、罗立芹、殷亮、胡燕、常绪辉、安素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