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5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5090号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人杰,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5号楼20层1单元2307室。法定代表人罗顺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交互式信息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房网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交互式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人杰,蓝房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交互式信息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单位,享有广州日报自有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蓝房网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蓝房网(网址为www.lanfw.com)上发布了《金融地产跨界加速“三马”保险公司背后是开发商》一文,该文在广州日报原题为《金融地产“跨界”加速升温》,蓝房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房网公司从其经营的蓝房网上删除涉案作品、在蓝房网首页刊登一个月的道歉声明、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蓝房网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认可交互式信息公司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但是涉案文章属于政治经济时事类文章,且在广州日报上刊登时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我公司转载涉案文章属于合理使用;第二,交互式信息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权,交互式信息公司无权要求我公司刊登道歉声明。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交互式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广州日报刊登了《金融地产“跨界”加速升温》一文,署名为“记者潘彧、周慧”,全文约1600余字。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广东金融地产行业“跨界”经营的现象。2011年11月16日、2011年11月21日,广州日报社分别与潘彧、周慧签订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协议约定:潘彧于2007年7月16日入职,周慧于2010年9月1日入职,均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职责内容为采写、编辑作品;在职期间为完成广州日报社工作任务、职责所创作的作品均为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图表、录音、录像及其它用电子载体表现其内容的文档、文件等;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益由广州日报社享有,广州日报社按自身薪酬制度付酬;潘彧、周慧均同意由广州日报社以广州日报社独立名义对前述作品的相关权益予以维护、管理、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以及对侵害该作品著作权利(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行为提出交涉、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以追偿损失。上述协议还明确约定:在双方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立之日至本协议生效之前的期间内,本协议所涉作品的权利归属以及以广州日报社名义维护职务作品著作权利等有关问题,按照前述约定处理。广州日报社曾向交互式信息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交互式信息公司是该社唯一授权对《广州日报》新闻及相关信息进行互联网发布的机构,并授予其独家享有以下权利:1、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该社作品的权利;2、销售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该社作品以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的权利;3、以交互式信息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该社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必要时可以交互式信息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域名为lanfw.com的蓝房网为蓝房网公司所有,该网站上登载了《金融地产跨界加速“三马”保险公司背后是开发商》一文,显示时间为“2013-02-25”、来源为“广州日报”。2013年9月26日,交互式信息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比对,该文内容与广州日报2013年2月25日刊登的文章《金融地产“跨界”加速升温》内容一致。另查,交互式信息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二十起案件支出交通费和食宿费共计5647元。交互式信息公司还为公证保全包括涉案文章在内的五百余篇文章支出公证费2000元。诉讼中,交互式信息公司明确其本案共主张诉讼开支382元。以上事实,有报纸、《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授权书》、公证书、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在《广州日报》上刊载时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潘彧、周慧是该作品的作者。根据广州日报社与潘彧、周慧签订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潘彧、周慧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广州日报社享有。而交互式信息公司基于广州日报社的授权,独家享有涉案作品在授权期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蓝房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蓝房网上传播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故侵害了交互式信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交互式信息公司要求蓝房网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著作权法》规定除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时事性文章通常是指为了宣传并贯彻党和国家在某一时期对某一方面的事情或者某一问题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具有较强时事性、政策性和目的性的文章。本案交互式信息公司主张的涉案文章仅仅为广州日报社的记者撰写的关于广东金融地产行业“跨界”经营现象的文章,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时事性文章,故本院对蓝房网公司提出的合理使用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交互式信息公司未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蓝房网公司的实际获利,对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字数、蓝房网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并参照国家文字作品稿酬规定酌情确定。对于交互式信息公司所主张的诉讼开支,本院将依据合理性、正当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lanfw.com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金融地产跨界加速“三马”保险公司背后是开发商》;二、被告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十元;三、被告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二百八十五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蓝房网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