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吴少樑与郭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樑,郭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吴少樑,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长乐、李松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山,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樑与被告郭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少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吴少樑负担。审 判 长 黄海瑞审 判 员 吴智家代理审判员 贺张翡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