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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被告张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白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