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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中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潘柯申请宣告胡桂容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中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潘柯,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潘柯要求宣告胡桂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柯称:胡桂容与潘柯系母子关系,因胡桂容于2009年1月22日无法联系,当日在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彭山路派出所报警。后经亲属、公安机关多方寻找,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现要求法院宣告胡桂容死亡。经查,胡桂容,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裕农村2组,系申请人潘柯的母亲。2009年1月22日,胡桂容离家出走,潘柯及其父亲潘有才到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派出所报警称胡桂容无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桂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胡桂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胡桂容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儿子潘柯可以向法院申请胡桂容死亡。潘柯申请宣告胡桂容死亡,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桂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敖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