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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邓建国,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委托代理人:何汶婷,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敏,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国诉被告李贵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国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国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颖连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