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邓建国,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委托代理人:何汶婷,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敏,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委托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国诉被告李贵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国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国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颖连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