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13日,汉族。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军 来源: